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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环罚字[2017]14号
古县利达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征信代码:91141025701191655A
法定代表人:酉振国
详细地址:古县岳阳镇下冶村
古县利达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环境监察中队于2017年8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焦炉炉顶多处上升管、加煤孔、炉门密闭不严,跑烟冒火,造成荒煤气逸散排空,煤矸石堆放场堆放不规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公司现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古环罚事听告字[2017]1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古县非税收入征收局”,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古县环保局环境法制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及时将改正情况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古县环境保护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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