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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2号

2017-11-08    浏览:

 

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8850091E

    法定代表人:乔占明

详细地址: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

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环境监察中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事实:你煤业公司现处于基建状态;基建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经厂区明渠简易沉淀后,部分外排至河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7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8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1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事听告字[2017]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的规定,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决定:

    处罚款贰万元整;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古县非税收入征收局”,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古县环保局环境法制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你公司于2017年925日前将改正情况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古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古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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