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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标     题: 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土地房产税收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 2017-11-13
文     号: 古政办发〔2017〕92号 生成日期: 2017-11-13
主题分类: 主 题 词:

2017-11-13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防止税源流失,增加地方政府预算内财政收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房产有序合法转让,根据《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土地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现就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土地、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财政、国土、建、地税等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按照国家土地、房产税收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构建综合治税工作的角度出发,共同研究加强土地、房产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联合行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沟通情况和信息,建立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土地房产税收管理的税源监控网络。

二、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国土部门在下发用地批文时,要同时告知同级地税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等,以便于地税部门及时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不动产登记部门(房产信息交接未完成前,由住建房管部门配合)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房产交易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二手房屋转让交易信息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信息等。

地税部门要对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存档。做到依法征收,依率计征,简化办税流程,优化纳税服务环境,方便纳税人,并定期将税收征收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地税部门对从相关都门获取的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予以保密。

三、建立健全“先税后证”机制

地税部门与国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头管控和税款征缴工作。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凡未出具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审查转让方的增值税发票及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权为个人时缴纳),印花税和承受方的契税、印花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 土地使用证。资料齐全的,办理完毕后,应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及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并归档备查。

二手房屋转让交易办证时,凡未出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屋所有权为个人时缴纳)、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办证时,凡未出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及有关资料复印件一并归档备查。(房产信息未完全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移交前,由住建房管部门配合该项工作,移交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先税后证”原则执行)。

四、农用地转用为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认

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耕地占用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专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县土地储备部门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五、缴纳耕地占用税资金的来源

县土地储备部门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纳的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对实际用地人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通知下发之前,土地储备部门作为用地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包括已出让的和未出让的),应缴未缴的耕地占用税,由土地储备部门一次性向地税部门申报补缴入库。鉴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应对土地储备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一次性拨付,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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